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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翔的交易模式具体是怎样的

发布日期:2025-08-19 13:20点击次数:

徐翔的交易模式本质上是一套以违法操纵为核心、融合技术分析与资本运作的复合体系,其操作手法呈现高度系统化和隐蔽性。以下是基于司法认定与市场披露的深度解析:

一、核心策略框架

1. 趋势交易与龙头战法

徐翔构建了多周期共振验证体系:通过周线MACD金叉确认主趋势,日线布林带突破判断强度,15分钟K线配合成交量捕捉精确买点。他独创“三力评估法”(推动力、持续力、阻力系数)筛选标的,要求成交量增幅≥30%、5日均线斜率≥45度、上方套牢盘≤20%。在情绪博弈上,他遵循“冰点买恐慌,高潮卖一致”原则,重点狙击机构持仓<5%、流通盘<30亿的“轻装股”,并优先选择上午10:30前封板的个股。

2. 逆向思维与动态进化

徐翔每天工作超12小时,通过高频交易监测系统实时追踪龙虎榜数据,建立游资行为数据库。2015年股灾前,他通过监测机构抛售信号提前3天将仓位从87%降至12%,精准规避暴跌。其策略从早期的涨停板敢死队模式,逐步转型为事件驱动型投资,建立300人情报网获取重组信息,并通过“石墨烯”“互联网金融”等热点题材制造股价异动。

3. 量化模型与仓位管理

徐翔采用“金字塔加仓+严格止损”的量化策略:首仓≤10%,浮盈20%后加第二仓,若跌破5日均线则减半仓,单日亏损超5%立即止损。这种策略通过“高盈亏比”(6:1)弥补胜率不足,数学期望为正,长期实现稳定复利。

二、违法操纵手段

1. 资金与信息的双轮驱动

- 资金操纵:通过控制200+关联账户(如泽熙产品、员工亲属账户)集中买卖,形成“连续交易+对倒”的组合拳。例如,在文峰股份操纵中,徐翔通过账户矩阵完成精准筹码交换,人为制造股价上涨假象。

- 信息操纵:与上市公司合谋控制信息披露时点与内容。如向日葵案中,徐翔要求公司提前发布“10转12”高送转方案,并虚构上海自贸区子公司概念,配合其大宗交易接盘后抛售获利1.48亿元。美邦服饰案中,徐翔通过举牌锁定6个月禁售期,随后控制公司在解禁前发布高送转信息,规避短线交易限制。

2. 一二级市场套利闭环

徐翔构建“定增-拉抬-减持”的套利链条:以折价参与定增(如鑫科材料5.16元/股),推动公司实施高送转(10转15),解禁后以17.66元抛售实现242%收益。同时,他利用大宗交易通道以9折承接股东减持股份,再通过二级市场操纵拉升价格,与股东按“底价+分成”协议分赃。2010-2015年间,该模式累计获利49.78亿元,仅2014年通道费收入就达8000万元。

3. 规避监管的技术设计

- 账户分级管理:实施“激进-稳健-防御”三级配置,防御账户中的30亿元用于承接美邦服饰大宗交易,既规避流动性预警,又实现对国家队救市资金的套利。

- 指令传递体系:通过专线电话单向下达交易指令,交易员使用独立电脑与无线上网卡操作单一账户,避免IP地址关联。例如,泽熙交易室采用物理隔离,确保指令链不被追踪。

三、经典案例拆解

1. 重庆啤酒逆向抄底(2011年)

乙肝疫苗丑闻致股价暴跌80%后,徐翔在24元首次抄底,二次结盟失败后股价继续跌停,他在20元再次买入3000万股。当股价反弹至35元时,一个月内获利数亿元。此操作体现其“左侧交易+情绪博弈”的逆向思维,以及对市场恐慌情绪的精准把握。

2. 文峰股份控盘术(2015年)

徐翔通过母亲郑素贞举牌14.88%股份,迫使公司提前发布年报并推出“10转15”方案。同时,他控制200+账户进行对倒,将股价从8元拉至21元,大股东减持后双方按约定分成。此案中,徐翔通过“举牌站台+信息操纵+资金推动”的三重手段,实现对股价的完全控制。

3. 向日葵利益输送链(2013年)

徐翔与实控人吴建龙约定减持底价8元/股,超出部分五五分成。他控制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1.2亿股,同时要求公司虚构上海自贸区子公司概念。吴建龙减持12.6亿元后,向徐翔支付1.6亿港币分成,其他股东亦支付4921万元。此案暴露了“信息发布即参与操纵”的新型违法模式。

四、系统性风险控制

1. 严格的回撤管理

泽熙产品在2010-2015年间最大回撤仅18%,月收益达30%即强制提取盈利。徐翔尤其注重杠杆控制,2015年牛市顶峰时主动停止申购并大比例分红,避免加杠杆导致的决策扭曲。

2. 量化模型辅助决策

徐翔开发实时监测系统,追踪龙虎榜数据建立游资行为数据库,通过分析机构席位抛售信号提前调整仓位。例如,2015年股灾前,系统捕捉到机构抛售信号,促使其提前大幅减仓。

3. 法律风险对冲

采用“抽屉协议”隐匿利益关联,如向日葵案中减持协议签署后即销毁,同时通过代持(如郑素贞代持大恒科技)规避直接持股风险。

五、模式本质与监管启示

徐翔的交易模式本质是“合法策略包装下的系统性违法”:表面上运用趋势分析、仓位管理等技术手段,实则通过操纵资金、信息与交易规则,形成对市场的绝对控制。其被查处后,监管层针对性修订《证券法》,将减持预披露时间从15天延长至30天,建立异常交易实时监测系统,并确立“信息发布即参与操纵”的民事赔偿规则。2024年南京中院在投资者索赔案中,首次采用“拟制真实价格差算法”计算损失,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。

这一案例警示市场:任何脱离基本面、依赖操纵的交易模式终将被法律严惩。投资者应摒弃投机思维,回归价值分析,而监管者需持续强化穿透式监管,防范新型操纵手段的衍生与变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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